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公佈
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一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九年九月一十一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行政區內。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推動國內電腦產業發展,發展兩岸及國際交流,促進產業經濟,提昇電腦軟硬體及資訊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協調並整合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電腦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培育及提升全國電腦同業從業人員、軟體開發、資訊服務人員的專業素養。
三、關於配合主管機關發展國內電腦產業,及促進科技運用與發展事項。
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五、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六、關於兩岸及國際電腦交流活動之促進。
七、關於兩岸及國際業務糾紛事件之調解事項。
八、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事項。
十、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證明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提昇資訊服務品質之推動事項。
十五、關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社會運動之參與事項。
十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七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四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包含
一、全國各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二、台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者,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四、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或個人欲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惟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最少選派二名,直轄市至少選派五名,其名額之產生係依各公會繳納常年會費之金額選派之,每滿3,000元選派一名,最多選派十二名。
第十四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十天,依各會員提報之會員代表為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各縣市公會現任理事長,若非擔任本會理監事時,本會得聘請其為本會名譽理事,任期與其理事長任期同。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因其代表公司解散者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者,原派之團體會員應予改派。
第廿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銷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
本會設理事21人組織理事會,監事7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廿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
本會設副理事長3名,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以襄贊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廿六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1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九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顧問若干名,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卅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職或解散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淮者。
六、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卅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
第卅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依職權應執行事項。
第卅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權應執行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卅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六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出席,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卅八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監事會召集人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次定期會議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若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六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三條暨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繳納常年會費。各會員應依本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每一會員應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每一年度經費預決算副知本會,並依據決算核計會員應各自負擔之常年會費。
三、政府補助費。
四、會員捐助費。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第四二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三條
理事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四條
理事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五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或重行組織之公會所有。
第四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四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淮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一條
本章程係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行政區內。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推動國內電腦產業發展,發展兩岸及國際交流,促進產業經濟,提昇電腦軟硬體及資訊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協調並整合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電腦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培育及提升全國電腦同業從業人員、軟體開發、資訊服務人員的專業素養。
三、關於配合主管機關發展國內電腦產業,及促進科技運用與發展事項。
四、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五、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六、關於兩岸及國際電腦交流活動之促進。
七、關於兩岸及國際業務糾紛事件之調解事項。
八、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事項。
十、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證明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公益事項之舉辦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提昇資訊服務品質之推動事項。
十五、關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六、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七、關於社會運動之參與事項。
十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六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七條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四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包含
一、全國各直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二、台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者,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四、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或個人欲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惟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最少選派二名,直轄市至少選派五名,其名額之產生係依各公會繳納常年會費之金額選派之,每滿3,000元選派一名,最多選派十二名。
第十四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十天,依各會員提報之會員代表為準。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如經依法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七條
各縣市公會現任理事長,若非擔任本會理監事時,本會得聘請其為本會名譽理事,任期與其理事長任期同。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因其代表公司解散者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者,原派之團體會員應予改派。
第廿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銷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二條
本會設理事21人組織理事會,監事7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會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廿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
本會設副理事長3名,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以襄贊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廿六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1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廿七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九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顧問若干名,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卅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職或解散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淮者。
六、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卅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
第卅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依職權應執行事項。
第卅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職權應執行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卅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六條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出席,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或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卅八條
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
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監事會召集人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次定期會議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若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一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六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三條暨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百分之五繳納常年會費。各會員應依本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每一會員應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每一年度經費預決算副知本會,並依據決算核計會員應各自負擔之常年會費。
三、政府補助費。
四、會員捐助費。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第四二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三條
理事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四條
理事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五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於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或重行組織之公會所有。
第四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四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淮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